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初209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天津市静海县章克明副食店,经营地址天津市静海区台头镇幸福村中心路2号。
负责人章克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静海县章克明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颖鑫代理审判员 史会明人民陪审员 万志坚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荔颖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