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民初7号原告:深圳艾玛威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茶西三围第二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廖细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冬生,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金宏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海滨村**4巷****。
法定代表人:肖景文。
原告深圳艾玛威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金宏雅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73006××××.5,专利名称:蓝牙音箱(TG113))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
据此原告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艾玛威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艾玛威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