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296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永如,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栾城区天阳超市,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新开南街。
法定代表人郭雪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寅娟,河北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石家庄市栾城区天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