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民初11号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508室。
法定代表人:黄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山林、周怡馨,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壹兰,男,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兴业县。
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壹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6年7月19日,原告以因客观原因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被告陈壹兰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