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1880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负责人张华林。
委托代理人周寅辉,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