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初213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中强,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九龙贵和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杨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维峰,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济宁九龙贵和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