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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闽侯县荆溪信得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闽01民初378号
案件名称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闽侯县荆溪信得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闽侯县荆溪信得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初378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秀刚、薛巧鸾,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闽侯县荆溪信得便利店,经营地址闽侯县荆溪镇徐家村。

经营者徐友强,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被告闽侯县荆溪信得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闽侯县荆溪信得便利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闽侯县荆溪信得便利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3元,减半收取296.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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