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131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刘涛,厂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杰,身份证住址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
上诉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4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亦未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且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