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653号原告坦萨土工合成材料(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开发区车城大道289号。
法定代表人GerardVongsady。
委托代理人李兆岭,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洪江,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现代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学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军,山东泰山蓝天(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尹振启,男,汉族,1965年2月2日出生,北京中创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住北京市。
被告山东联拓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刘玉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衍军,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部部长,住山东省肥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坦萨土工合成材料(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现代塑料有限公司、被告山东联拓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坦萨土工合成材料(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坦萨土工合成材料(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24元,减半收取计4462元,由原告坦萨土工合成材料(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