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初817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宏伟,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纪,长沙市与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长宁化妆品店,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经营者曾祥北。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雨花区长宁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长沙市雨花区长宁化妆品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雨花区长宁化妆品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文滔代理审判员 潘 威代理审判员 程 婧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