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初22号原告:欧介仁,男,汉族,1971年5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绕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春利,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赛西尔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
法定代表人:余延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红星,广东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沃晟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黄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红星,广东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介仁与被告福州赛西尔家居有限公司、佛山市沃晟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介仁撤回对被告福州赛西尔家居有限公司、佛山市沃晟门窗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欧介仁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