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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介仁与福州赛西尔家居有限公司、佛山市沃晟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闽01民初22号
案件名称欧介仁与福州赛西尔家居有限公司、佛山市沃晟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介仁,福州赛西尔家居有限公司,佛山市沃晟门窗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初22号原告:欧介仁,男,汉族,1971年5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绕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春利,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赛西尔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

法定代表人:余延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红星,广东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沃晟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黄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红星,广东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介仁与被告福州赛西尔家居有限公司、佛山市沃晟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介仁撤回对被告福州赛西尔家居有限公司、佛山市沃晟门窗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欧介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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