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18373号原告北京合百诺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太平街6号E座615室。
法定代表人许秀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艳明,男,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未来健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东红庙北路6号15号楼4单元5012室。
法定代表人王朋。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受理原告北京百合诺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未来健康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原告北京百合诺丽科技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百合诺丽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诉讼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百合诺丽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