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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YSONTECHNOLOGYLIMITED(戴森技术有限公司与特力屋(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苏州捷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甬知初字第1120号
案件名称DYSONTECHNOLOGYLIMITED(戴森技术有限公司与特力屋(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苏州捷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DYSONTECHNOLOGYLIMITED(戴森技术有限公司),特力屋(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苏州捷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科沃斯机器人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知初字第1120号原告:DYSONTECHNOLOGYLIMITED(戴森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TetburyHill,Malmesbury,Wiltshire,theUnitedKingdomofGreatBritainandNorthernIreland(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威尔特郡马姆斯伯里泰特伯里希尔)。

授权代表人:GillianRuthSmith,该公司知识产权事务总监。

委托代理人:孔勤,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燕东,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特力屋(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四明中路999号。

负责人:何采妍,该分公司资深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杰赟,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苏州捷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石湖西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李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富敏荣,上海市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仿卫,苏州创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科沃斯机器人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长桥镇。

法定代表人:庄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瑾,该公司知识产权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富敏荣,上海市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DYSONTECHNOLOGYLIMITED(戴森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特力屋(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苏州捷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科沃斯机器人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DYSONTECHNOLOGYLIMITED(戴森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DYSONTECHNOLOGYLIMITED(戴森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DYSONTECHNOLOGYLIMITED(戴森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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