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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安章与深圳市宇思岸电子有限公司、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蛇口分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民辖终336号
案件名称廖安章与深圳市宇思岸电子有限公司、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蛇口分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宇思岸电子有限公司,廖安章,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蛇口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3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宇思岸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安章,男,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

委托代理人:赵祖武、谭鲜亮,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蛇口分店(原名称: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深圳蛇口店)。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负责人:范平,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宇思岸电子有限公司(下称宇思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廖安章及原审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蛇口分店(下称沃尔玛公司蛇口分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23012××××.X)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2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被告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被控侵权行为地亦在广东省深圳市,故廖安章在广东省深圳市起诉沃尔玛公司蛇口分店、宇思岸公司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一审管辖权。

宇思岸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宇思岸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宇思岸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不予受理或将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为重复诉讼,应不予受理。

在本案立案之前,廖安章已在(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963号案中就涉案专利权指控宇思岸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相同的产品侵权,原审法院已判决宇思岸公司向廖安章支付赔偿8万元,故本案为重复诉讼,原审法院应不予立案受理。

(二)退一步讲,即使受理立案,本案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宇思岸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境内,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而原审法院不具有管辖权。

廖安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有权管辖辖区内的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本案中,沃尔玛公司蛇口分店、宇思岸公司的住所地均在广东省深圳市,属于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此外,对于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诉讼,需在人民法院确定管辖后再进一步进行实体审查确认,故本案不作审查。

综上,宇思岸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驳回宇思岸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忠铭代理审判员  江 萍代理审判员  符 容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阮海锋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和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有关内容: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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