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3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格声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忠兴。
委托代理人:卢志文,佛山市名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门市凯斯莱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法定代表人:莫锦源。
委托代理人:贺文华,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山市格声电器有限公司(下称格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门市凯斯莱工贸有限公司(下称凯斯莱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21006××××.4)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1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
本案属于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且被告住所地与侵权行为地均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根据上述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被告格声公司以本案的被告住所地以及侵权行为地均为中山市为由,主张将本案移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格声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格声公司负担。
格声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l、依法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161号民事裁定书;
2、将本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
上诉人作为本案的唯一被告,其工商注册地址在广东省,而且,原告凯斯莱公司的工商注册地址也非广州市;
再有,由原告凯斯莱公司提供的(2015)粤广广州第173251号和第178546号《公证书》记载所谓的“销售方”也是在中山市,故此,上述多个与本案关联的地址均与广州市无关,相反,本案中无论是被告、还是“销售方”都是在中山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地域管辖的规定,对侵权纠纷案件管辖的司法解释,被告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的法院对侵权案件都有管辖权。
本案无论是侵权行为发生地、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不在广州市,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地域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对专利纠纷案件管辖的司法解释,本案都应当由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凯斯莱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是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除广东省深圳市外在广东省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实行跨区域管辖。
本案被告(上诉人)格声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原审法院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跨区域管辖广东省辖区内(除深圳市)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拥有管辖权。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专利纠纷案件没有管辖权,故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裁定驳回格声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詹伟雄代理审判员 江 萍代理审判员 符 容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发明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第三条……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