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980-981号原告:林世昌,男,汉族,住广西兴业县。
委托代理人:薛金波,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丽。
被告:中山市古镇聚千光灯饰配件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古一新兴新村南四路1号首层第6卡。
经营者:曹雷飞,男,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世昌诉被告中山市古镇聚千光灯饰配件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两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赔偿数额由每案各8万元变更为每案各1万元。
后原告又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林世昌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世昌撤回起诉。
本两案受理费每案各50元,减半收取每案各25元,由原告林世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