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937号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文灿辉,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曹辉,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龙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孙凤尘,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崇,北京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岩,北京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龙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
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