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初19号原告:昆山市创新科技检测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景帆路XXX号XXX号房。
法定代表人:陶泽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景贵,江苏王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福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虬江路XXX号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张福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志翔,该公司员工。
原告昆山市创新科技检测仪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福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
原告昆山市创新科技检测仪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创新科技检测仪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19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096元,由原告昆山市创新科技检测仪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徐 飞代理审判员 陈瑶瑶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