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503号原告徐水县华光市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高林村镇何庄村。
法定代表人郑军.被告崔金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水县华光市政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503号原告徐水县华光市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高林村镇何庄村。
法定代表人郑军.被告崔金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水县华光市政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