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终12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永超,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公民身份号码×××0215。
委托代理人:吴秀荣,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尹明明,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千彩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燕志立,总经理。
上诉人张永超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中山市千彩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7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张永超是专利号为ZL20112050××××.8、名称为“一种电热水壶的控制电路”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
该专利申请日为2011年12月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9月5日,最近一次缴纳专利年费的时间是2015年2月13日。
张永超起诉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销售的、由中山市千彩电器有限公司制造并销售的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案落入了张永超上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害了张永超的合法权益。
诉请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中山市千彩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和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
2、两被告连带赔偿张永超经济损失20万元;
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为支持对两被告提出的侵权指控,张永超提供的证据有:1、广州市南方公证处(2015)粤广南方第059209号公证书及公证购买的产品实物。
2、注册号为13××499的“QIANCAI千彩”商标查询信息。
两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无异议。
另查明,2015年12月21日,案外人中山市金富铤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专利号为ZL20112050××××.8、名称为“一种电热水壶的控制电路”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2016年4月2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上述无效申请作出第2872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由于张永超主张的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依法应视为自始不存在,故其主张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中山市千彩电器有限公司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缺乏权利基础。
因此,张永超提起本案诉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应予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张永超的起诉。
张永超预缴的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还。
张永超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中止本案的审理,待涉案专利权利状态确定后再继续审理。
主要事实与理由是:上诉人是专利号为ZL20112050××××.8,名称为“一种电热水壶的控制电路”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
虽然案外人中山市金富铤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对涉案专利提起了无效宣告申请,致使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对涉案专利宣告无效的第28725号审查决定,但上诉人有权自收到关于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上诉人己准备就该审查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鉴于此,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尚未生效,其法律状态并不稳定,涉案专利的权利状态不确定。
原审法院在涉案专利的权利状态还不确定的情况下,认定上诉人起诉专利侵权缺乏权利基础,并作出驳回上诉人起诉的裁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上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中山市千彩电器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综合一审裁定理由及张永超的上诉理由,本案主要审查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后,原专利权人张永超提起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诉讼是否应当驳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根据查明事实,上诉人张永超的ZL20112050××××.8、名称为“一种电热水壶的控制电路”实用新型专利权,已于2016年4月20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中山市金富铤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无效申请作出第28725号审查决定,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故自宣告之日起,张永超的专利权已不存在。
因此,张永超无权诉请他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其提起本案诉讼,缺乏具体的事实和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应予驳回。
张永超上诉认为,其己准备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尚未生效,涉案专利的权利状态不确定。
但如上所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有权对争议专利进行处理,其作出的无效宣告的决定,未经法定程序撤销或者变更,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张永超据以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目前已不存在,其起诉缺乏具体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而裁定驳回张永超的起诉,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张永超的上诉理由及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忠铭审 判 员 江 萍代理审判员 符 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田 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