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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东营市雪亮眼镜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雪亮眼镜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5民初105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东营市雪亮眼镜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雪亮眼镜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东营市雪亮眼镜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雪亮眼镜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民初105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号****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俢凤,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雪亮眼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城济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许雄顺。

被告:东营市雪亮眼镜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分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东三路***号105-101。

负责人:毛喜凤。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市雪亮眼镜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雪亮眼镜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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