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4778之二号原告:金祚献,男,196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利,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娇,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固安县渠沟乡成和心渔具厂。
经营场所:河北省固安县渠沟乡南黄垡一村固马路东。
经营者:康金山,男,198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固安县。
被告:康金山,男,198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固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祚献与被告固安县渠沟乡成和心渔具厂、康金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祚献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祚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295元,由原告金祚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