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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608刑初264号
案件名称黄某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某甲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8刑初26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甲,男,于福建省安溪县,身份证号码×××651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于2015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羁押),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

辩护人吕敏,广东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6)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6年6月21日和2016年7月14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鹏、刘崇根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黄某甲两次到庭参加庭审。

被告人黄某甲的辩护人吕敏第一次庭审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经依法通知,没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在深圳市宝安区经营鸿发顺消防器材商行。

2015年4月,在黄某甲的推销下,深圳市光明新区中心医院(以下简称中心医院)续建一期工程(住院楼)项目部工作人员郑某向黄某甲采购一批佛山市高明安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的卫浴产品。

2015年4月至8月期间,黄某甲将从他人处购买的假冒“annwa”注册商标的卫生陶瓷蹲便器、金属龙头等卫浴产品,分批次交付中心医院使用,中心医院共支付给黄某甲货款人民币400000元。

在法庭上,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及辩解,被害单位职员霍志标的陈述,证人孙某、刘某、郑某、高某、黄某乙、黄某丙、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彭某、陈某、张某、蔡某、黄某丁、苏某、洪某、吴某、韩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证及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安华公司的投诉材料,安华公司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营业执照,商标图册及产品图册,光明医院的采购说明,光明医院原材料厂家报审台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银行账户开户资料,电子回单,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清单及流水,银行账户及交易清单,物流公司托运单,银行凭证,收款收据,送货单,光明医院住院楼工程进度款报表及工程材料付款表,通话记录清单,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对被告人黄某甲判处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

被告人黄某甲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黄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

请法院对黄某甲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公安人员于2015年8月27日前往深圳市宝安区被告人黄某甲所经营的店铺里,但现场未发现被告人黄某甲,公安人员当场打电话通知黄某甲到案接受调查,后黄某甲于当天回到店铺里,并由公安人员带回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接受调查。

归案后,被告人黄某甲在侦查前阶段辩解不知道其出售给光明新区中心医院的卫浴洁具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但在侦查后阶段供认了其供给光明新区中心医院的卫浴洁具是贴牌安华公司的产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黄某甲是否具有自首情节的问题。

经查,被告人黄某甲在接到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虽然其在侦查前阶段辩解不知道其出售给光明新区中心医院的卫浴洁具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但在侦查后阶段供认了其供给光明新区中心医院的卫浴洁具是贴牌安华的产品,且在法庭上也供认了全部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辩护人提出的黄某甲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并依法对被告人黄某甲予以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重,本院不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7日起至2017年8月26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将扣押的涉案假冒“annwa”注册商标的卫浴产品一批(其中双孔龙头8个,地托盆龙头4个,角阀72个、单孔龙头42个,感应水龙头69套,蹲便器1个,台下盆31个,特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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