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民初280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翠艳,新疆天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娟,新疆天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陇西县万寿商场眼镜店,住所地定西市陇西县。
经营者:金崛造。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陇西县万寿商场眼镜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使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陇西县万寿商场眼镜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