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3民初2034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润万家怡家超市,经营场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润万家。
经营者周某某,男,满族。
委托代理人范勇,辽宁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润万家怡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