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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义乌市千奥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782民初10718号
案件名称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义乌市千奥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义乌市千奥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0718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旭敏,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千奥食品店。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亭镇综合市场6号楼店面。

经营者:俞丽君,男,汉族,1980年1月20日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太平乡大河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千奥食品店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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