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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格拉影像股份有限公司诉美国苹果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16)京73民初333号
案件名称纳格拉影像股份有限公司诉美国苹果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纳格拉影像股份有限公司,美国苹果公司,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333号原告纳格拉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士联邦舍索-苏尔-洛桑日内瓦路22-24号。

法定代表人马克·贝尔瑞奥尔特,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莫若·塞拉蒂尼,执行副总裁、首席财务官。

委托代理人贾媛媛,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晓鹏,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国苹果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库比蒂诺市因芬蒂环道1号。

被告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马吉路88号C区6号楼。

法定代表人吉恩·丹尼尔·来沃夫,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辉,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祖民,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一办公楼二十层2,4,5,6室。

法定代表人麦克·约瑟夫·博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辉,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寅,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纳格拉影像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美国苹果公司、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纳格拉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美国苹果公司、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纳格拉影像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格拉影像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美国苹果公司、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纳格拉影像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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