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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伟宏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创展欣家具配件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民辖终429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伟宏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创展欣家具配件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创展欣家具配件商行,东莞市伟宏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4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创展欣家具配件商行。

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经营者:冯小燕。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伟宏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卢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艳美,广州三环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郝传鑫,广州三环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创展欣家具配件商行(以下简称创展欣商行)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伟宏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宏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0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伟宏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伟宏公司法人代表卢伟取得名称为“多功能铰链”、专利号为ZL20103064××××.7的外观设计专利。

该专利的专利权人现为伟宏公司。

创展欣商行未经许可,擅自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犯伟宏公司专利权的产品。

伟宏公司于2014年9月11日委托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对创展欣商行在中国国际家具博览会上展销产品的事实进行公证;

并于2014年12月23日委托佛山市顺德公证处对在创展欣商行处购买侵权产品的过程进行公证。

经过初步比对,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诉请判令创展欣商行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并赔偿伟宏公司的经济损失以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

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后,创展欣商行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佛山市顺德区,本案应由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专利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诉讼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依据上述规定,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创展欣商行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据不足,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创展欣商行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创展欣商行负担。

创展欣商行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是:本案被告住所地和涉案行为地均在佛山市顺德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为更好查明事实,请求将本案移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

伟宏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等第一审民事案件。

本案被告创展欣商行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属于原审法院辖区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不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有权管辖专利纠纷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具有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故创展欣商行上诉主张本案应移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裁定驳回创展欣商行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创展欣商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邹 莹审判员 苏大清审判员 邵静红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 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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