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4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瑞安市祥瑞工艺礼品厂。
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
投资人:鲍祥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中,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上诉人瑞安市祥瑞工艺礼品厂(以下简称祥瑞厂)因与被上诉人王建中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2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建中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其拥有名称为“一种电动搅拌杯的密封装置”、专利号为ZL20112016××××.X的实用新型专利。
其在阿里巴巴网站发现大量仿制电动搅拌杯盗用涉案专利作为其电动搅拌杯的密封装置。
王建中在阿里巴巴知识产权系统进行知识产权侵权投诉,但被投诉人谎称其密封装置与涉案专利不同,致使投诉信息被保留。
王建中通过广州市南方公证处购买了祥瑞厂的侵权产品,并进行购买公证和网页公证,可以证明祥瑞厂的侵权事实。
诉请判令祥瑞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
责令祥瑞厂写出停止侵权保证书,发送给其所有客户并抄送给王建中;
责令祥瑞厂销毁侵权产品生产模具及库存侵权产品并提供相应证据;
判令祥瑞厂赔偿王建中人民币1000元等。
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后,祥瑞厂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浙江省,本案应由瑞安市人民法院管辖。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专利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诉讼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祥瑞厂的住所地虽在浙江省温州市,但原告王建中的住所地在广州市,且王建中起诉时提交的公证书证实,广州市是其通过网络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收货地,即广州市是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依据上述规定,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祥瑞厂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据不足,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祥瑞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祥瑞厂负担。
祥瑞厂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是:(一)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地、实体销售地和被告祥瑞厂的住所地均在浙江省瑞安市。
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的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理。
王建中通过网络购买,原审法院认定收货地为侵权行为地是不正确的。
本案不同于一般的网络购物,王建中并非普通消费者,本案也不是关于产品的网络纠纷。
王建中提交的《公证书》作为证据是否为侵权产品,是需要审理的实质内容,并不是结果。
网络不同于传统的渠道,具有其本身的特点,我国以往关于网络购买管辖的规定是否适用于此类侵权案件,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二)如果本案在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管辖,能有效避免因地理距离给诉讼当事人造成的诉讼成本的增加和诉讼不便,法院也将更容易调查相关证据并确保准确认定事实,从而做出公正判决。
本案中,王建中请求销毁的模具、加工设计等证据材料均在浙江省瑞安市,如果由原审法院审理,不利于这些证据的交换和质证以及事实认定。
(三)我国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是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体现抑制原告滥诉。
本案中,由于王建中与祥瑞厂都是生产电动水杯的企业,不能排除王建中借诉讼达到其垄断市场的目的。
祥瑞厂在专业机构出具过多次专业认定书,王建中起诉有滥诉之嫌。
王建中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王建中起诉时提交了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出具的(2015)粤广南方第035382、035385号《公证书》,载明王建中的委托代理人于2015年5月6日在该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操作计算机,通过网购方式向祥瑞厂购买被控侵权产品,又于2015年5月18日下午在该公证处公证员的现场监督下,在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四路246号信德商务大厦九楼902房从宅急送快递公司快递员处签收快递的过程。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王建中起诉时提交了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2015)粤广南方第035382、035385号《公证书》,证明其委托代理人通过网购方式向祥瑞厂购买被诉侵权产品及在广州市收货的过程。
因此,广州市应认定为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地之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关于“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规定,广州市是本案侵权行为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王建中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选择向侵权行为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因此,祥瑞厂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其住所地法院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裁定驳回祥瑞厂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祥瑞厂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邹 莹审判员 苏大清审判员 邵静红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 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