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1070号原告:重庆沃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顾向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慧芳,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伟,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腾天工业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金秀,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泰,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满根,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华伟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大汶口石膏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传武,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沃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腾天工业炉有限公司、被告泰安市华伟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沃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沃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计6400元,由原告重庆沃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