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5670号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东山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5T。
法定代表人丁世家,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露曼,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红,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西约联升体育服务部,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三路金穗楼8号铺。
注册号440682600334056。
经营者彭干钊,系本案被告之一。
被告彭干钊,男,汉族,1973年3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陈小林,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西约联升体育服务部、彭干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