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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昆山市玉山镇方阳汽配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583民初10384号
案件名称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昆山市玉山镇方阳汽配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昆山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市玉山镇方阳汽配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0384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197号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456765902。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合、刁兆太,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玉山镇方阳汽配商行,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跃进路**号。

经营者杨乃飞,女,1972年7月21日生,住浙江省余姚市陆埠镇。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玉山镇方阳汽配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华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回诉讼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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