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初307号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迎大道218号。
法定代表人:徐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兵,男,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清流县龙津瑞康药店,经营地址清流县龙津镇水东路**幢*楼。
经营者:李怀姬。
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清流县龙津瑞康药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并于开庭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系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