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民初97号原告何军利,男,198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大荔县苏村镇槐园村九组38号,身份证号610523198309066916。
委托代理人党振兰,陕西恒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荔荔城特产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大荔县城商贸大道。
法定代表人员改玲,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军利与被告大荔荔城特产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军利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军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广东何军利承担,退还原告何军利1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