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初958号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爱依瑞斯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王磊。
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贝克莱欧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经营者吴春贤。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爱依瑞斯家具有限公司、南京市雨花台区贝克莱欧建材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