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初413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樊文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启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岳峰三角池63号嘉源欣苑3#楼1层13店面。
法定代表人:蔡剑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丽、易颖鑫,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启点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
经本院调解,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