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沪0115民初53312号
案件名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区周方红食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53312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旭敏,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杨浦区周方红食品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盘山路XXX弄XXX号XXX室。

经营者:周方红。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杨浦区周方红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灵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俞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