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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高港区富家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12民辖终222号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高港区富家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高港区富家乐超市,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民辖终2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港区富家乐超市,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

经营者唐月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磊,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高港区富家乐超市因与被上诉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靖江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2民初30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高港区富家乐超市上诉称,我超市在向靖江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时,还向其提出了补充意见,请求将该案移送至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4月9日的批复,靖江市人民法院有权受理除专利、职务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纠纷案件之外的一般知识产权案件,而本案所涉商标“解百纳”为驰名商标,故靖江市人民法院无管辖权。

但是,原审法院曲解为“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扩大了其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范围。

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2013〕)81号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知民立他字第0001号批复,靖江市人民法院除本辖区外还有权管辖当事人住所地在泰兴市、姜堰区、高港区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2013〕)81号的批复精神,靖江市人民法院管辖“除……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以外的”知识产权案件,而非上诉人所认为的“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纠纷案件”,原审裁定并未曲解批复内容、扩大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范围。

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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