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民初51号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伍奕,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延强,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鼎城区武陵镇璀璨电器商行,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
经营者:刘彬,男,汉族,1984年8月1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常德市。
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鼎城区武陵镇璀璨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
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