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5909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197号甲。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
委托代理人白芝成,四川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侯区科伦汽配经营部。
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二十一世纪汽车汇展中心3栋4号。
经营者方昌伦,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陆埠镇石笋村6队。
被告袁燕华,女,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丽都路3号1栋12楼4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侯区科伦汽配经营部、袁燕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武侯区科伦汽配经营部、袁燕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侯区科伦汽配经营部、袁燕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