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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轻依兰(集团)有限公司与昆明清浪洗涤用品有限公司、张成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云01民初1376号
案件名称中轻依兰(集团)有限公司与昆明清浪洗涤用品有限公司、张成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轻依兰(集团)有限公司;昆明清浪洗涤用品有限公司;张成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民初1376号原告:中轻依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小海口。

法定代表人:俞春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觉民,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章勇,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清浪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沙郞乡桃园小村**。

法定代表人:钟建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张成,男,198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轻依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清浪洗涤用品有限公司、张成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昆明清浪洗涤用品有限公司、张成价值24000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昆明清浪洗涤用品有限公司、张成价值24000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进行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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