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民初917号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阮学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雪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仓储******。
法定代表人:金雪梅。
被告:元谋县百惠连锁超市,住所,住所地云南省元谋县元马镇凤翔街新天地)。
经营者:尹玉芹。
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雪梅商贸有限公司、元谋县百惠连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以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其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其对两被告的起诉,是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雪梅商贸有限公司和被告元谋县百惠连锁超市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