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696号原告: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润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荣顺,广东朗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新峰,广东朗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泽俊。
被告:郭秀霞。
原告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诉被告薛泽俊、郭秀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原告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