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民初58号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城银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封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鉴,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市红山区百柳购物中心,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昭乌达路中段。
经营者于文英。
被告赤峰市红山区百柳张波超市,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昭乌达路中段。
经营者张波。
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市红山区百柳购物中心、赤峰市红山区百柳张波超市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过程中,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邮寄费120元,由原告、二被告各负担4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