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沪73民初218号
案件名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建军,上海劲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初218号原告:陈建军,男,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皤滩乡皤滩上街村永安西路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仲斌,浙江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劲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肖湾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李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军诉被告上海劲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陈建军负担。

审 判 长  凌 崧审 判 员  易 嘉代理审判员  高卫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