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1952号原告:锦州锦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凌南西里40号。
法定代表人朱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河,北京市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乾达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郊半壁店59号1号楼1576室。
法定代表人贺江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华平,北京市京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二刚,男,北京乾达源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锦州锦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乾达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锦州锦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与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州锦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锦州锦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