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600号原告:黄安伟,男,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黄宅镇立新村前黄**号。
原告:黄加卫,男,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浦阳街道人民西路*号。
委托代理人:王延军,浙江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科特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低田工业区经五路(浙江歌妃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蒋德银。
被告:浦江县金运达五金厂,经营地址浙江省浦江县浦南街道湖山村。
经营者:潘学东。
原告黄安伟、黄加卫与被告金华市科特精工机械有限公司、浦江县金运达五金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黄安伟、黄加卫于2016年9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安伟、黄加卫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安伟、黄加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保全费30元,共计4930元,由原告黄安伟、黄加卫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