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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黄安伟、黄加卫与金华市科特精工机械有限公司、浦江县金运达五金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7民初600号
案件名称(1)黄安伟、黄加卫与金华市科特精工机械有限公司、浦江县金运达五金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安伟,黄加卫,金华市科特精工机械有限公司,浦江县金运达五金厂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600号原告:黄安伟,男,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黄宅镇立新村前黄**号。

原告:黄加卫,男,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浦阳街道人民西路*号。

委托代理人:王延军,浙江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科特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低田工业区经五路(浙江歌妃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蒋德银。

被告:浦江县金运达五金厂,经营地址浙江省浦江县浦南街道湖山村。

经营者:潘学东。

原告黄安伟、黄加卫与被告金华市科特精工机械有限公司、浦江县金运达五金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黄安伟、黄加卫于2016年9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安伟、黄加卫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安伟、黄加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保全费30元,共计4930元,由原告黄安伟、黄加卫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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