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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菲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宁波天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2民初402号之二
案件名称宁波菲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宁波天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菲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宁波天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初402号之二原告:宁波菲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何定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柯权,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牟联章,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天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市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吴志敏,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菲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天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菲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菲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菲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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