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知民初字第82号原告:南京物联传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朱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志英,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丽,女,1979年2月2日生,汉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芳草地西街12楼8门110号,该公司法务。
被告:北京金诚永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宋永强。
被告:深圳市欧瑞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雄辉。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娟,广东大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物联传感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金诚永和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欧瑞博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南京物联传感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8日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物联传感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物联传感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99元,减半收取计7099.5元,由原告南京物联传感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