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1027号原告:英万提有限公司(INVENTIOAG),住所地瑞士联邦下瓦尔登州赫吉斯威尔市See街XXX号。
法定代表人:汉斯·布洛赫勒,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帕特里克·科勒,知识产权法务部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庆忠,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宁,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亚迅电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松江区新浜工业园区浩海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李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建文,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英万提有限公司与被告亚迅电梯(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英万提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因双方已达成和解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英万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英万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平审 判 员 陈 雪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伟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